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省荣兴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8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524行审148号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179-1。
法定代表人龙庆安,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前金,男,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城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689576-9。
法定代表人陈琴,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所作的隆地税处【2014】3号和隆地税罚【2014】1号隆回县地方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因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查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有关政策对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少申报缴纳营业税4698047.78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1902.39元;少交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243955.82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9153.9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251.14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466.68元;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1424988.62元;少申报缴纳契税6664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7886.07元。截至2016年11月18日仍尚欠缴税款5050688.66元。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2日对湖南荣兴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一次催缴。另查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5745221.89元;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77886.07元;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违法事实。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合计罚款4936120.55元的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属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行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作岀了隆地税处【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其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8092052.4元。到期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末履行义务,隆回县地方税务局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作岀了隆地税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4936120.5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没有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履行。该处理、处罚决定早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3月114日对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作岀的隆地税处【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和2014年12月2日作岀的隆地税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隆地税处【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和隆地税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国辉
审 判 员 王晓珊
审 判 员 方祝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