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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行执字第70号申请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理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理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桃行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机构代码00643050-3,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洞庭宫社区建设东路0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处(2014)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龙

审判员  刘 瑜

审判员  钟发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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