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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二执字第20号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与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与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3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大行二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被执行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缴纳人民币18886170.5元罚款。

案件执行费28319元,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卿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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