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102财保142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玲,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系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谭跃平,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系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天心华庭**/div>
法定代表人常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小锋,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系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作出长芙税强扣[2019]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因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认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可能逃避执行,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6084.8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在作出决定书后,已及时向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催告履行,但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并未主动履行义务。为防止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逃避执行,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6084.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慧敏
书记员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