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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毛诉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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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毛诉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9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81民初1208号

原告:杨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稻香,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

负责人:刘正强。

原告杨小毛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宝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香

书 记 员 魏 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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