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与李爵等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9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李爵。
被执行人李正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爵、李正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爵、李正根的存款、收入18002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世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