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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与李爵等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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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与李爵等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9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李爵。

被执行人李正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爵、李正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爵、李正根的存款、收入18002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世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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