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德市武陵区东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及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5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702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
法定代表人许兆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劲松,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东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龙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东霖。
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德市武陵区东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及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已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永革
审 判 员 肖志宏
审 判 员 曾宪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