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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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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5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280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海西州国家税务局,地址格尔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廷升,海西州国家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马宫仁。

本院在执行海西州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西国税稽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瑛

审判员  尕藏吉

审判员  图秀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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