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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819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西宁市城中区芒芒美容用品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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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西宁市城中区芒芒美容用品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3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3民初2819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1号。

负责人:谷剑锋,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川,青海树人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芒芒美容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9-5号商铺。

经营者:王丽英,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辽宁省本溪市××区号200-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被告西宁市××区芒芒美容用品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史长州

审 判 员   李永栋

人民陪审员   史华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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