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全国  >  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211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iv>

法定代表人:吴兵。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以现金1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卓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新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