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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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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7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01行初2503号

原告: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桂田东约六巷**。

法定代表人:陈益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少斌、李歆恬,分别系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骆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立,该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一案中,原告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以正在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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