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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坤羽纺织有限公司与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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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坤羽纺织有限公司与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3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75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坤羽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现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老204国道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代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公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坤羽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坤羽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坤羽纺织有限公司以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坤羽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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