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1360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公园新村****。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div>
被申请人:张建平,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住所地张家港市/div>
被申请人:朱小利,女,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住所地张家港市/d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平、朱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平、朱小利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城市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平、朱小利银行存款4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其它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