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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海天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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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海天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61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海天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信谊大厦d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海天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海天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海天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印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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