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7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394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告: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2710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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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394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朝南村。
被申请人: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老海坝村。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冻结其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