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林与宁波保税区久勤装卸有限公司、刘登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2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民初7755号
原告:王清林,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宁波保税区久勤装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65577015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0124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久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登良,成年,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林与被告宁波保税区久勤装卸有限公司、刘登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清林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久勤装卸有限公司、刘登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林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久勤装卸有限公司、刘登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林负担。
审判员 丁澍淼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子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