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边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边双龙果业专业合作社、董科志、税犇、汪树才、张万和、张树明、王安富、董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19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33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343546-6。
法定代表人任洪军,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边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边东光花园******,组织机构代码:05824981-0。
法定代表人董科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边双龙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花苑**楼****社会信用代码93511133577579889N。
法定代表人董科志,该合作社执行理事。
被执行人:董科志,女,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税犇,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汪树才,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张万和,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树明,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安富,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董鹏,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边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边双龙果业专业合作社、董科志、税犇、汪树才、张万和、张树明、王安富、董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边双龙果业专业合作社名下位于马边彝族自治县的两处林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边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被执行人董科志名下位于乐山的房产。除此,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敏
审 判 员 阿克嘉尔
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文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