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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志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国平、刘道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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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志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国平、刘道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715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志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丹秋,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国平,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刘道,女,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王伟,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志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平、刘道、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志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平、刘道、王伟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志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供保证金20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志联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平、刘道、王伟银行存款235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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