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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保税区海关与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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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保税区海关与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1-25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保税区海关,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宗琪,关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港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保税区海关(以下简称保税区海关)与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毛纺公司)罚款强制征缴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强制执行保税区海关作出的张保关缉违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要求澳华毛纺公司缴纳欠缴的罚款105万元。因被执行人澳华毛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澳华毛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应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由权利人保税区海关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参与分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05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澳华毛纺公司已经破产清算,估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忠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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