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全国  >  新县国家税务局与詹祥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县国家税务局与詹祥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9-29 我要评论

新县国家税务局与詹祥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522民初5号

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孔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娜,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詹祥伦,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光山县。

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诉被告詹祥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委托代理人何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祥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3日18时40分许,其单位人员杨德煜驾车将被告詹祥伦撞倒,造成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医疗费21824.8元,经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车辆保投的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而原告垫付款项,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詹祥伦返还原告垫付款2182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詹伦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人员杨德煜于2012年8月3日18时40分沿光山县官渡河开发区工业大道向南行驶时将被告詹祥伦撞到,造成两车受损,被告詹祥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垫付医疗费21824.8元。后经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光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赔偿,而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先前垫付的款项,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款支取单复印件、发放执行款物通知复印件、(2013)光民初字第91号判决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先前垫付款项的,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受害方应返还肇事方先前垫付的款项。本案中,被告詹祥伦在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后应当退还原告先前垫付的款项,而被告将此款领走未予退还,故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要求被告詹祥伦返还其垫付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詹祥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垫付款21824.8元。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詹祥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伦皓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钦宇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