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与东台伊藤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6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903行审1号
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长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局第三税务分局管理二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蔡爱仲,该局第三税务分局科员。
被申请人东台伊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育雨,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扣押、查封、拍卖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229449.30元和自欠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滞纳金的财产。本院立案后,向被申请人东台伊藤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曹长汛的委托代理人陈静、蔡爱仲,被申请人东台伊藤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宇的委托代理人陈浩、刘育雨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4月28日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后15日内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391133.1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申请人申请执行前被申请人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但仍欠缴社会保险费1229449.30元。听证中,被申请人陈述其又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费,但仍有欠缴保险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人东台伊藤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东台伊藤服饰有限公司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6】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郝 月
审 判 员 温永刚
代理审判员 宋 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