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江西兴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01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5民初1号
申请人: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邓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兴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政府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薛建恒,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19停车场后侧/div>
法定代表人:单志刚,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诉被告江西兴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9.57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9.57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小军
审 判 员 闵龙翔
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