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7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9716-2,住,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路**海陆世贸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周军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行审21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案款41049.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1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章建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