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9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0070561894。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雄,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副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文,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科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国际木工机械城2××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2980612F。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顺地税征[2016]第41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2017)粤0606行审4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社保费及滞纳金等共172883.92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及广东省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股份社等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在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国际木工机械城2××号房产(产权证号03××**)、在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国际木工机械城2××号房产(产权证号03××**),在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D10-11号地之一的房产(产权证号03××**),上述房产被本院(2016)粤0606执942××号案首查封,目前正在拍卖中,本案等拍卖成交后再参与分配,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本案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动解除查封);查到被执行人有粤X×××**、粤X×××**、粤X×××**、粤X×××**四辆小汽车,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轮候查封。另查,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执行人员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88162.52元(含执行费120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9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贵明
执行员 梁群王
执行员 徐伟健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锦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