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顺柏、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14
民 事 裁 定 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民申8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顺柏,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珠海保税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谭顺柏因与被申请人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顺柏申请再审称,××防治法》第59条规定,申请人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除了依照工伤条例的有××相关待遇的赔偿外,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获得民事赔偿。申请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计算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是民事赔偿的概念,与工伤赔偿的相关请求没有重复或竞合。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顺柏已收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64元,其诉请主张残疾赔偿金,因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相同,都是对工伤人员因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所给予的生活补助费用,一、二审判决认为不应再重复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谭顺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顺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明
审判员 郑丽容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