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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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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1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50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

主要负责人李涛,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被执行人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康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9399997-6。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开发的亚泰花园项目2013年完工产品,共取得收入131,837,088.6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943,890.82元,实际已缴纳4,445,780,14元(其中:2011年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65,980.18元,2012年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50,175.10元,2013年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729,624.86元);因被执行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申请执行人对亚泰花园项目2011年至2013年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5%,被执行人少缴企业所得税498,110.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泸国税稽罚﹝2016﹞1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49,055.34元;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泸州市江阳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17日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被执行人仅于2016年6月14日缴纳罚款86,330.94元和加处罚款33,669.06元,剩余罚款162,724.40元及加处罚款162,724.40元至今未缴纳。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泸国税稽罚﹝2016﹞1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属合法的行政行为;经催告后,仍有罚款162,724.40元及加处罚款162,724.40元未履行,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泸国税稽罚﹝2016﹞1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强

审 判 员  罗 杰

人民陪审员  彭易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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