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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平湖龙海粮油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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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平湖龙海粮油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2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482行审3号

申请人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陆雪方,男,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平湖龙海粮油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汇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林飞。

申请人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4月5日对平湖龙海粮油销售有限公司作出浙平国税稽罚〔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平湖龙海粮油销售有限公司罚款618161.91元。申请人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平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强制执行2016年4月5日对平湖龙海粮油销售有限公司作出浙平国税稽罚〔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18161.91元)申请。

审 判 长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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