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1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历行初字第40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宏来,山东吴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丙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雪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永祥,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敏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先荣,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答复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