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8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民初1668号
原告:平原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石岩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明职务:总经理
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原县国家税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55元,由平原县国家税务局负担。
审 判 长 闫 伟
审 判 员 丁 文
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