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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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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8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民初1668号

原告:平原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石岩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明职务:总经理

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原县国家税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55元,由平原县国家税务局负担。

审 判 长  闫 伟

审 判 员  丁 文

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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