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8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保5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原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
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石岩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及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一案,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668-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14962347.87元债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闫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