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锋与鄄城县地方税务局鄄城中心税务所、鄄城县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14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726行初21号
原告刘连锋,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鄄城县地方税务局鄄城中心税务所。
负责人郭守民,所长。
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李存朝,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住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鄄城县法制办干部,住鄄城县。
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红兵,县长。
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36号。
委托代理人刘兴玉,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法制办干部,住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锋诉被告鄄城县地方税务局鄄城中心税务所、鄄城县人民政府税务征收一案中,被告鄄城县地方税务局鄄城中心税务所自动撤销了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刘连锋主动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连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金
审 判 员 张玉燕
人民陪审员 王庆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