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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行初39号黄玉茂与山东省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玉茂与山东省东阿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8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524行初39号

原告:黄玉茂,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东阿县。

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阳,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东阿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长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守东,东阿县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许尚涛,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玉茂不服被告山东省东阿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东阿县地税局)作出的东地税强扣【2017】0418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玉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阳、李又强,被告东阿县地税局委托代理人袁守东、许尚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玉茂撤回对东阿县地税局的起诉。

审判长 郭 伟

陪审员 韩 冬

陪审员 沈科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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