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烟台地王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5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敏,局长。
被执行人:烟台地王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迎祥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地王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征收一案,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烟国税稽处(2009)09300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烟行执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裁决被执行人将2007-2008年合计应补交所得税9607601.61元交至本院。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补交税款义务。
本院于2017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6年5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牟平区养马岛,证号为烟国用(2007)第42098号,面积为225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11月6日我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因该土地重新规划被冻结土地需求,评估机构对该土地无法评估,本案执行程序也无法进行。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5月16日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2018年5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执行条件成立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邵志强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