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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行审171号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惠民县爱依蓝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惠民县爱依蓝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4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602行审17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路来芳,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隽晓琪,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惠民县爱依蓝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海,男,该公司董事长。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执行其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滨地税稽罚[2015]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查明被执行人惠民县爱依蓝服装有限公司未向申请人申报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滨地税稽罚[2015]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惠民县爱依蓝服装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255.68。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滨地税稽罚[2015]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周银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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