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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177号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与聊城市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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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与聊城市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3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523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孙长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梅,该局振兴中心所所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田茂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浩,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税限缴字[2015]120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一案,本院(2016)鲁1523行审89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83202.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罚款7683202.28元并报告财产。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查询,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券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茌平市茌平县地方税务局茌税限缴字[2015]120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慈明清

审 判 员 杨 静

代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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