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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民初2283号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 发布日期:2020-01-13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2283号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才,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恒亮,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四建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汉峪村委会”)、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高新控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才、赵红,被告小汉峪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济南高新控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马明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四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小汉峪村委会支付济南四建公司工程欠款2819652.13元(含质保金);2.判令小汉峪村委会支付工程欠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6795.85元(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15日,以2819652.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小汉峪村委会支付工程欠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819652.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小汉峪村委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5.判令济南高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小汉峪村委会、济南高新控股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济南四建公司与小汉峪村委会就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旧村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济南四建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小汉峪村委会使用。经审计结算,最终结算值为31044892.67元,小汉峪村委会仅支付16524885.91元,扣除甲供材11700354.63元,尚欠2819652.13元(含质保金),该款经济南四建公司多次催要,小汉峪村委会拒不支付。济南四建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小汉峪村委会辩称,济南四建公司诉请利息和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28.1规定了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仅规定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并没有其他规定。济南四建公司既要求利息又要求违约责任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且本案小汉峪村委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济南四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施工合同54页21.5.4条约定小汉峪村委会付款的依据为济南四建公司提交的支付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济南四建公司没有向小汉峪村委会提交上述材料。在济南四建公司未补足合同约定付款材料的情况下小汉峪村委会有权拒绝付款。小汉峪村委会已付款数额与济南四建公司提供数额有差距,小汉峪村委会汇总已付款为16776015.09元,济南四建公司汇总数额少了251129.18元。济南四建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中的数额少计算了两笔钱,一笔是2013年2月28日的小汉峪村委会付款234229.18元,一笔是2016年1月29日的小汉峪村委会扣减的维修费16900元,济南四建公司财务人员徐欣取走了该费用的收据。加上该两笔款后合计付款为16776015.09元。除去小汉峪村委会已付款16776015.09元之外,还应当扣减1222733.07元。应当扣减税金953268元。依据施工合同53页21.4条约定“税金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含甲供材料)”,发包人代扣代缴的税金合计1302951元。其中济南四建公司领走的10份完税单合计349683元,济南四建公司已将该款作为小汉峪村委会已付工程款列入其对账单中2017年已收工程款数额中,说明济南四建公司认可该税金应当在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结合合同约定,剩余953268元税款也应当在应付济南四建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或者将该款列入小汉峪村委会已付款中。应当扣减审计费114065.07元。依据施工合同61页27.7条约定“工程结算(包括阶段性结算)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根据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相关规定,审减值超过5%时,超过5%部分按其5%金额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本案济南四建公司施工工程审减额已经超过5%,超过部分的审计费114065.07元由济南四建公司承担,由小汉峪村委会从应付济南四建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应扣减维修费及补偿155400元。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来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将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以及第七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保修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济南四建公司施工的西区1#、2#楼工程在业主入住后出现众多质量问题,济南四建公司未依约履行维修义务,小汉峪村委会委托他人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以及因济南四建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给业主的补偿合计155400元。上述维修事宜产生的款项发生在济南四建公司的质保期内,因济南四建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产生,因此该费用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本案质保金的返还应再扣减应扣款后无息返还,而济南四建公司将该款项计算利息的做法违背合同约定。依据核定表记载工程总造价31044892.67元计算质保金为1552244元,依据专用条款21.5.1条约定“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因此应当在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济南四建公司计息时间与事实不符,即使本案达到付款条件的话,本案的计息时间也应当自2018年1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济南四建公司提交证据目录中证据四的证明内容明确了2018年1月29日经四方确认工程造价审核确定,即2018年1月29日工程造价确定,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1.5.1条约定“工程全部审计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审定值(扣除甲供材料款及其他发包人代扣代缴款项)的95%”,2018年1月29日付至审定值扣除甲供材及代扣款后的95%,对于没有付至95%的部分应当自2018年1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小汉峪村委会与济南高新控股之间的关系应为合作开发建设关系,济南高新控股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P2《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小汉峪旧村(居)改造项目协议书》第一条3.1“乙方承担123地块安置房、生产经营、生活保障房及配套公建的建设成本”。P3第二条“甲方旧村(居)改造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实施,村(居)安置房、生产经营、生活保障设施及配套公建建设作为招拍挂的附件条件之一”。P4第四条1“4567号地块由政府统征储备,并将本项目中涉及的旧村(居)改造项目与123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123号地块旧村(居)改造项目建设及本协议约定的公建建设作为4567地块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之一”。P10第九条2“乙方(高新控股)是甲方共同实施本项目的唯一合作者”。P11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小汉峪旧村(居)改造项目合作开发部,作为本项目协调机构,协助办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及时掌握开发建设进度,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建设性指导意见”。通过上述约定可知,小汉峪村委会、济南高新控股之间就涉案工程的开发建设是合作开发建设关系,对于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济南高新控股应与小汉峪村委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济南高新控股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济南高新控股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主体,济南四建公司与济南高新控股未就小汉峪村地块二一标段1#、2#楼旧村改造工程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济南高新控股对涉案工程开工、竣工、交付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工程全部内容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济南高新控股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工程建设方为小汉峪村委会,济南高新控股不应向济南四建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小汉峪旧村改造项目规划净用地划分为7个地块,其中1、2、3地块为安置及生产经营、生活保障房及配套公建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4、5、6、7地块由政府统征储备,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济南高新控股为小汉峪旧村改造项目的唯一土地熟化人和用地意向人,小汉峪旧村改造项目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实施,村民安置房、生产经营、生活保障设施及配套公建建设作为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之一,济南高新控股仅仅是为取得4、5、6、7地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而对1、2、3地块为安置及生产经营、生活保障房及配套公建建设成本承担一定责任。济南高新控股与小汉峪村委会没有共同开发涉案工程的合意,不存在共同出资情形,双方也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共同体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更未约定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或法律规定共享项目收益、对外承担责任。涉案工程由小汉峪村委会单独招标,工程由小汉峪村委会单独组织实施,济南高新控股与小汉峪村委会不存在任何共同开发关系,不应对济南四建公司主张工程款承担责任。即使小汉峪村委会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以弥补当事人损失为目的,济南四建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本案中,确实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行为,济南四建公司损失的也只是利息,济南四建公司主张违约金及利息属于重复主张。综上,小汉峪村委会与济南高新控股之间不存在共同合作开发关系,济南高新控股与济南四建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请求驳回济南四建公司对济南高新控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济南四建公司提交利息计算明细说明一份,证明小汉峪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小汉峪村委会、济南高新控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济南四建公司单方制作。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系济南四建公司单方制作,且亦无其他证据得到了小汉峪村委会的确认,无法核实其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济南四建公司提交了发票原件、完税证明复印件,证明2015年4月16日小汉峪村委会向济南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济南四建公司开具发票,小汉峪村委会持有大量税票拒不向济南四建公司支付而故意隐匿,该责任应由小汉峪村委会承担,济南四建公司不同意抵扣工程款。小汉峪村委会对完税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小汉峪村委会隐匿税证。经本院审查,该完税证明虽系复印件,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发票,其本身无法证明小汉峪村委会存有隐匿税证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小汉峪村委会提交第一组证据税收通用完税证22份,合计953268元以及济南四建公司财务徐欣出具的收到10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收条一份,合计349683元,以上合计税款1302951元,共同证明济南四建公司施工工程缴纳税款1302951元,该款由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进行了扣减。济南四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所有的证据中没有小汉峪村委会加盖的任何公章且内容均为手写且无济南四建公司单位加盖公章。另外,完税凭证上委托代征单位为济南高新控股,并非小汉峪村委会。经本院审查,税收通用完税证系真实有效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收条,其记载的税金总额349683元已经作为小汉峪村委会已付款项计入济南四建公司所提交的对账明细中,且济南四建公司认可了小汉峪村委会提交的2013年2月28日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故本院对收条亦予以采信。小汉峪村委会提交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费说明,证明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7.7条的约定,针对原告施工项目的审减值超过了5%,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由济南四建公司承担,由小汉峪村委会在工程款中扣减。济南四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系济南四建公司在本案起诉之后,由小汉峪村委会找到相关咨询单位出具该份证明,咨询单位是该工程中小汉峪村委会的受委托人,故其出具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经本院审查,该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济南四建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小汉峪村委会提交的第三组证据①小汉峪村兴旺家园西区1、2号楼物业维修明细表;②补偿协议两份及收条两份;③2014年至2017年维修登记表。证明①济南四建公司施工西区1、2号楼在质保期内出现阴水等质量问题,济南四建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小汉峪村委会自行组织维修,维修费共计119400元。②因济南四建公司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2-2-1101室居民柏光荣家因下雨家具被浸泡,经与其协商给予其补偿18000元。因济南四建公司施工工程下水管道破裂漏水造成孕婴店商品污损,经与其协商给予其18000元的补偿。以上款项系因济南四建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存在问题导致的小汉峪村委会的实际损失。济南四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均为小汉峪村委会单方制作,而且根据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在小汉峪村委会未向济南四建公司发出任何保修通知的情况下,小汉峪村委会的自行维修,济南四建公司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任何费用。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确系小汉峪村委会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小汉峪村委会提交了2016年1月29日记账凭证、收据、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16年1月29日小汉峪村委会向物业公司支付应由济南四建公司承担的维修费,该款应当计入工程款中。济南四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均为小汉峪村委会单方制作,且小汉峪村委会应向济南四建公司发出通知,在小汉峪村委会未发出任何保修通知的情况下,小汉峪村委会的自行维修,济南四建公司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任何费用且超出质保期。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系小汉峪村委会单方制作,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核实该证据的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5日济南四建公司与小汉峪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书载明“发包人:小汉峪村委会,承包人济南四建公司。工程名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旧村改造工程,工程内容:1#楼建筑面积7012.04㎡,地上11层,地下一层,框剪结构;2#楼建筑面积7408.98㎡,地上11层,地下一层,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14421.02㎡。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叁仟贰佰伍拾柒万肆仟伍佰叁拾玖元贰角玖(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以发包人审定的数量据实调整,但承包人更改工程量清单及甲供材暂定价的项目,所报综合单价按相应条款办法修正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32574539.29元,其中措施费3628645.12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税金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含甲供材料)。工程全部审计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审定值(扣除甲供材料款及其他发包人代扣代缴款项)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承包人应在支付前按发包人财务部门要求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发包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并完成审核工作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承包人应在申请支付前向本项目现场管理部提出付款申请,经现场项目管理部审核认可后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同时按发包人财务部门要求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工程结算(包括阶段性结算)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根据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相关规定,审减值超过5%时,超过5%部分按其5%金额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不计利息,超期部分应付未付工程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工期相应顺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地下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各为2个采暖及供冷期。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项目保修期均不低于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当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如给排水、照明、防水工程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当日内派人保修。并按承诺期限修复。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来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将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并对延期造成的损失按500元/天标准予以赔偿。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如给排水、照明、防水工程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不能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派队伍,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2013年11月13日,就涉案工程济南四建公司与小汉峪村委会签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案工程经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该表载明“原报工程造价(元)35080204.28元,审定工程造价(元)31044892.67元,净审减值-4035311.61元。”

2018年1月29日,济南四建公司出具《小汉峪村旧村改造二地块1#、2#楼结算说明》,该说明载明:“济南四建公司承建的小汉峪旧村改造二地块1#、2#楼工程,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已审核确定,结算值中“签证工程”该内容以工程设计变更为主要部分,小部分是现场签证的,“签证工程”结算数为变更和签证的合计,经审计人员审核确认与工程实际情况属实,资料完整齐全,并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庭审中,济南四建公司与小汉峪村委会均确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1044892.67元。济南四建公司认可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234229.18元,亦认可已经收到小汉峪村委会审计费70000元,且小汉峪村委会当庭交付了44065.07元发票给济南四建公司。

本院认为,济南四建公司与小汉峪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济南四建公司与小汉峪村委会对涉案工程的总造价31044892.67元以及应扣除小汉峪村委会已支付16524885.91元、甲供材11700354.63元、代付安装材料款234229.18元、审计费44065.07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未付工程款是否应扣除维修费16900元、155400元及税金953268元。对于维修费,小汉峪村委会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济南四建公司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小汉峪村委会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税金953268元,根据双方工程总造价31044892.67元及小汉峪村委会开具涉案票据时相应的税率,相应的税金应为1052421.86元,扣除已经抵扣的349683元,剩余未扣减税金金额为702738.86元。济南四建公司认为小汉峪村委会隐匿税票,小汉峪村委会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交付涉案税票,且涉案税票已经作废,济南四建公司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该税金不应当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税金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小汉峪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为济南四建公司开具相应税票并及时将所开具税票交付至济南四建公司。小汉峪村委会提交的涉案税票开具时间系2011年度至2013年度开具。双方于2018年1月29日进行审计结算,2011年至2018年期间,小汉峪村委会均未履行交付涉案税票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的规定,营业税税票已经全面作废。小汉峪村委会与济南四建公司结算后,小汉峪村委会应支付济南四建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或相应的符合规定的税票。小汉峪村委会未能提供双方结算时符合规定的税票,亦未将涉案税票及时交付至济南四建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履行了交付涉案税票的交付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小汉峪村委会抗辩以2011年度至2013年度税票抵扣工程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涉案工程未付工程款数额为31044892.67元-16524885.91元-11700354.63元-234229.18元-44065.07元=2541357.88元。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审计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审定值(扣除甲供材料款及其他发包人代扣代缴款项)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济南四建公司单方出具的利息计算说明及小汉峪村委会的答辩状中认可质保金数额为1552244元。2018年1月29日进行审计结算,故截止至2018年1月29日,小汉峪村委会应付未付工程款数额为2541357.88元-1552244元=989113.88元。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1月13日,地下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的质保期为5年,故至2018年11月12日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全部届满。故小汉峪村委会应支付济南四建公司未付工程款2541357.88元。济南四建公司主张小汉峪村委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小汉峪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因济南四建公司未举证证实因小汉峪村委会未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仅支持其利息损失。同时,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系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故小汉峪村委会应支付济南四建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89113.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济南四建公司与济南高新控股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主张济南高新控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1357.88元;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89113.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驳回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72元,减半收取1578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786元。由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060元,由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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