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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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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5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2行初28号

原告徐鹏,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青,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鹏负担。

审 判 长  白佳海

人民陪审员  赵树江

人民陪审员  王 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苗苗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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