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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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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09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102行初96号

原告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98282J,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

诉讼代表人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国际金融中心****。

负责人张德军。

委托代理人辛金燕,该管理人成员。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家娜

人民陪审员  潘光妮

人民陪审员  陶 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文杰

书记员房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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