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山东  >  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7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082行初61号

原告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俚岛村。

法定代表人刘如强,董事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

法定代表人邢本岩,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国税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  胡义文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振州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