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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龙峡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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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龙峡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2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202行初95号

原告莱芜市龙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村北,注册号:371200200015110。

法定代表人亓爱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亓永玖,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住所地:莱芜市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龙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莱芜市龙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龙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莱芜市龙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永秀

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

人民陪审员  高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秀玉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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