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嘉润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庆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6-07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2765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嘉润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庆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宁波市。
被告:山东泰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琰,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嘉润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庆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山东泰嘉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嘉润诚投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嘉润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嘉润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北京中嘉润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