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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伟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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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伟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20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保25号

申请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茂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301B

法定代表人陈丰凯,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创伟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伟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伟氨纶纱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伟氨纶纱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迟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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