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山东  >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05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执异27号

异议人:威海市地方税务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旭光,局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陶海华,行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

法定代表人:高明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尚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以下简称乳山农行)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7存款1000万元,异议人威海市地方税务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临港地税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临港地税局称,被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15×××57现有存款5587200.39元,其中5586889.43元系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从临港区国资公司借来用于缴纳地方税款、滞纳金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本案乳山农行的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其应在税款债权之后清偿,要求法院解除对账户存款的冻结。

被执行人万丰公司称,该公司欠缴税款,经多方协商,从临港国资公司借款5586889.43元用于缴纳税款,款项打入了被法院冻结的账户,无法缴税,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保函垫付款8486903.08欧元及利息1357613.81欧元(此息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47129.23元;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后该案由本院强制执行,2016年10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57存款1000万元。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万丰公司出具缴税通知书和纳税人欠税确认表,要求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欠缴的税款4617913.14元,滞纳金968976.29元,共需要缴纳5586889.43元。

另查明,为清偿税款,2016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万丰公司与威海市临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万丰公司向威海市临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586889.43元,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万全花园的20亩土地作为抵押,特别约定借款用途为缴纳税款。当日,威海市临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借了款项,其付款账户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5840520102000000001账户。

上述事实有借款及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威海市商业银行客户回单、缴税通知书、欠税确认表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定了税款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乳山农行的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其应在税款债权之后清偿。被执行人筹措资金5586889.43元系专门用于缴纳税款,该5586889.43元应优先清偿税款,本院予以认定。异议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15×××57存款5586889.43元的冻结,优先支付税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明强

审 判 员  潘 慧

代理审判员  刘 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琳娟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