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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3123行审4号盈江县国土资源局、税树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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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国土资源局、税树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4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云312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23015269504W,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孟永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明府,男,傣族,1972年9月27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系盈江县国土资源局科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系盈江县国土资源局科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税树均,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生,经商,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

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盈国土资罚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盈国土资罚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依法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税树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盈江县平原镇勐町村委会拉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轮窑砖厂(已建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17年12月7日向税树均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2日催告其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税树均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事项,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我院提出上述申请。

盈江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其申请,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关于税树均占用盈江县平原镇勐町村委会拉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轮窑砖厂的核查报告;4.立案呈批表;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登记表及执法证复印件;6.税树均的询问笔录及税树均身份证复印件;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8.曹尚实、冯某红的询问笔录及冯某红身份证复印件;9.现场照片;10.荒山地坡地租用协议书1份、荒山地租用协议书2份;11.税树均非法占地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盈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1份;13.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公司弄冒石灰石等矿山的通知[盈政发(2017)198号];14.关于税树均非法占地案的调查报告;1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会审)记录;1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7.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8.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9.盈江县国土资源局听证告知书及送达证;20.第三人参加听证申请书、延期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21.通知;22.盈江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会审)记录;2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5.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26.盈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及送达回证;27.盈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证;28.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29.国土资源案件当事人意见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盈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盈国土资罚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盈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盈国土资罚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姜

审判员 和丽琼

审判员 黄旖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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