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地方税务局、张世云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6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7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华坪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东路7号。
负责人:赵文强,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张世云,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华坪县。
被执行人:云南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分公司。(以下简称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
负责人:陈全,系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华坪县交通运输局不服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法院(2018)云0723执异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坪县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异议人华坪县地方税务局作出华坪地税函[2015]8号《华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部分房产产权过户和设定抵押质押的函》,载明:华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在开发“蓝色港湾”项目中,截止2015年10月31日止累计欠缴税费7532662.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用“蓝色港湾”未出售的部分房产做欠缴税费的纳税担保。为确保国家税费不流失,现特致函贵局,请贵局协助暂停办理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在“蓝色港湾”的部分房产(见附件清单)的产权过户和设定抵押质押。附件:暂停办理产权过户和设定抵押质押房产清单(二):蓝色港湾2栋:2901、2902、2903、2904、1302、1303,蓝色港湾3栋902、1302、2901、2902、2903、2904,蓝色港湾4栋802。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723执5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房屋包括“蓝色港湾”2号楼:2901、2902、2903、2904号房,3号楼902、1302、2901、2902、2903、2904号房。
华坪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华坪县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截止2015年10月30日欠税7532662.94元,同日异议人作出华坪地税函[2015]8号,请求华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协助暂停办理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在“蓝色港湾”的部分房产的产权过户和设定抵押质押,之后,异议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本院(2016)云0723执558号之四裁定书裁定查封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腾云·蓝色港湾”2号楼2901、2902、2903、2904号房,3号楼902、1302、2901、2902、2903、2904号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地方税务局的异议。
华坪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已将房屋作为纳税担保抵押给复议申请人,申请人行使的是税款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华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查封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税款优先的权利,(2018)云0723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事实同华坪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华坪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案涉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未售房产,复议申请人虽于2015年10月30日向华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发送了《华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部分房产产权过户和设定抵押质押的函》,但该行为并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因此,即便复议申请人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前述房产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腾云房地产华坪分公司已将房屋作为纳税担保抵押给复议申请人,申请人行使的是税款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理由,如华坪法院对查封房产进行财产变价,复议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直接主张权利即可。因此,华坪县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并未侵害复议申请人的权益,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地方税务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8)云072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邓声余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和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