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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142-1号广南县地方税务局、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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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地方税务局、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627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1521629-3。

单位地址:广南县莲城镇南秀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传,局长。

被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831056-2。

住所地:广南县莲城西郊。

法定代表人陆有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因被执行人未缴纳2008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5469901.67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4858966.38元,工伤保险127485.76元,失业保险费328844.37元,生育保险费154605.16元。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地方税务局以(2015)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作出决定,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5469901.67元。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9日本院以(2016)云2627行审8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本院于5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47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469901.6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4749元。被执行人共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847481.16元,解决部分职工退休外,尚有4155746.66元未交清,并要求分期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广南县莲城镇小广南安那丫口工业用地证号NO:006469989号,使用面积64166.6㎡(已抵押给云南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1块、NO:006469988号,使用面积7244.36㎡(已抵押给富滇银行)1块、NO:008750687号,使用面积30266.66㎡(已抵押给广南县电力公司)1块,有位于广南县莲城镇小广南安那丫口职工宿舍2幢,房权证号:广南房权证莲城字第××号,总建筑面积1760.61㎡(已抵押给富滇银行)以及其公司内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详见被执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为保障公司职工合法权益实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并由广南广固水泥公司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出售的矿渣款项作为执行款。鉴于本案执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执14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广

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

代理审判员  韦 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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