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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行审1号云南省盈江县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6)云3123行审1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盈江县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5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云312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盈江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79号。

法定代表人侯俊华,该局局长。

2016年7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盈江县国家税务局对盈江县鑫峰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事由为盈江县鑫峰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盈国税罚(201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的罚款,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盈江县国家税务局已于2013年7月1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盈江县鑫峰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云南省盈江县国家税务局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已超过180日的法定期限,且其逾期申请执行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省盈江县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姜

审判员 范正婷

审判员 黄旖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瞿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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