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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629执435号云南省威信县国家税务局、李东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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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威信县国家税务局、李东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629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威信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龙泉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泽炎,系威信县国税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东翠,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24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本院依据威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9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东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东翠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威信县国家税务局支付房屋租赁费37488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5523元。但李东翠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东翠价值38250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天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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