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9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11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MB1944687D。
机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346号。
负责人:杨春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峰、傅鏐春,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7974C。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果林金谷******。
法定代表人:潘和茶。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2月22日以昆地税稽罚(2016)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其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查处职责和职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376601.58元的处罚。
此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7)云0112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后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行终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昆地税稽罚(2016)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二审判决确认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昆地税稽罚(2016)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执行时一并付清)。
本裁定经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思源
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