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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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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9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云0602行初107号

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8834067U。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忠诚机械制造公司内(原通用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张福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居能、邓菲(实习),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昭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

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云南省昭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兴慧

人民陪审员  虎兰芬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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